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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来w66最给利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日期:2018-10-30 浏览:4299
(经2011年11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转让的一致行动人及交易关联人;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参与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咨询、论证、相关文书制作环节等各环节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经办人以及由于工作关系可以获知重大事件的工作人员;
(七)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化;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通过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监会青海监管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市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确保有关人员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人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及时将处罚决定报送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备案;触犯法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