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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来w66最给利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日期:2018-10-30 浏览:4726
(经2007年5月16日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本办法所称信息,指公司履行持续性披露义务所需披露的信息与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等,包括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和在该信息披露之前在公司内部通过记录、收集、整理、审定等工作程序所形成的基础信息等。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主要任务是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开展公司对各类投资者、股东、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其基本职能主要是:
1、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的信息披露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2、与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青海监管局等的沟通职能。
3、境内外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股东名册;保证每一位股东得到应该得到的信息和资料;接待、答复股东和潜在投资者的来访来电。
4、与财经类媒体的沟通职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以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公司有责任持续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 各权属企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能以任何形式以公司或各权属企业的名义发布前述第二条所称信息。
第十条 各权属企业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公司各权属企业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各权属企业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媒体。
公司根据规定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各权属企业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在其他公共传媒(包括各类网站)进行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持续性披露的内容。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核手续后在法定时间内发布临时公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董事会审核;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监事会审核;
3、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审阅或由董事长授权后最终签发。
第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为:部门经办负责人向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通报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部门经办负责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扩散;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秘书草拟,按本办法规定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审核;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履行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无需审议的,由董事长授权后披露;
(四)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董事长授权后披露的信息公开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该信息通报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拟披露的信息在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审核后,公司应按相关监管要求向青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或报送材料;
(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比照本办法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及通报流程进行。
第四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青海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单位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各权属企业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事项时,应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或履行法定决策程序后公开披露: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前三个月,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前三个月;
(四)有关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五十条 公司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在报告本办法第二十七二条规定事项时,应提供以下文件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或其草稿;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关权力机构决定的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及有关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可行性报告、如事项涉及其他公司的则提供草拟公告等等)。
第五十一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相关的信息管理办法,建立信息管理的网络。按照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应依照公司和各权属企业的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权属企业发生符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发生前两个月或预计可能发生时,主动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沟通,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 各权属企业的总经理是信息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信息管理负责人制度,公司各权属企业于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十五日内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本单位的信息管理负责人,各权属企业应对其工作提供方便,公司负责对其进行培训。
第五十五条 信息管理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期间,按照董事会秘书室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的资料;
(二)协调组织持续性信息披露所需信息资料的收集、汇编、报告;
(三)领会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内部传达;
(四)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应披露或可以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五)发现企业内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室报告;
(六)负责协调接待到本单位访问的机构投资者,确保介绍的内容符合本制度的要求。
(七)信息保密。
第五十六条 当信息管理负责人不能开展工作或有其它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该指派单位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在五日内另行指定一名负责人。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权属企业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的重大事项和关联交易,依公司的授权范围和决策程序办理,为避免遗漏应披露信息并确保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各权属企业应当按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工作措施,借助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下发文件、会议、参观工厂等手段,通过定期问卷、调研函、任务分解书等形式,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各权属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条 各权属企业如因经营活动需要在公开媒体和各类网站上发布新闻稿的,应提前把有关内容或文稿报送董事会办公室会签。
第八章 责 任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凡本公司有关部门发生上述事项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上述事项的种类资料和信息。必要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上报职责明确如下:
(一)公司组织机构及结构的变化、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等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办公室、企业管理部提供;
(二)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人事变动等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
(三)重大经营情况、购销合同、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由公司各权属企业及企业管理部提供;
(四)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担保、委托理财、买卖、赠与、租赁、筹资融资、购置资产、承包等合同文本及相关财务数据、资料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和资金部负责提供;
(五)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供;
(六)公司的发展战略、对外投资(包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情况由企业管理部提供;
(七)公司产品的质量情况、新产品设计开发项目情况、产品配套等由企业管理部和研究所等提供;
(八)公司诉讼或仲裁事项由办公室提供。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权属企业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六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国家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修改本办法的附件。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公司原《信息披露制度》自本办法通过之日起予以废止。